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 年 1 月 25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为省部级课题。
第三条 设立“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立足区情,以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 为导向,以项目为依托,以社科联系统为桥梁纽带,以提高学术研究质量为中心,动员全区社科联系统研究力量,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实施社科研究创新工程,持续推进社科理论政策惠民工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智库建设,推动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四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组织设立并实施管理。
第五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和合作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按照研究的社会关注度、紧迫性和综合性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七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按照成果作用分为普通研究类项目和社科普及类项目。普通研究类项目旨在围绕自治区重大实践问题、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热点问题,坚持突出问题导向、突出理论创新、突出特色鲜明,更好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推动特色优势学科建设发展。社科普及类项目旨在围绕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群众关注的社会 热点难点问题和历史文化传承进行研究,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做到语言精练、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富有新意。
第八条 按照研究方向,普通研究类项目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高质量发展智库专项”、“历史文化专项”和“外语专项”。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围绕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高质量发展智库专项”围绕现代化内蒙古建设中的重大实践问题,以应用研究为主;“历史文化专项”围绕内蒙古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基础研究为主,突出地域特色;“外语专项”旨在鼓励高校外语教师提高科研能力, 推动学科建设。
第九条 为鼓励各盟市社科联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社科研究,设立盟市专项,在部分盟市先行试点。盟市专项由自治区社科联根据各地研究实力、组织能力等因素确定名额并拨付经费,由盟市社科联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为促进科研资源整合、跨界融合和社科研究平台建设,助力一流学科建设,设立“内蒙古社会科学创新平台”,根据推动学术创新的需要,采取具体方式,着力完善学术研究机制,着重鼓励原创性学术成果。创新平台项目在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区社科工作者的积极性,对为成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可给予后期资助。资助程序参照其它项目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采取申报和委托两种方式。申报方式是由自治区社科联发布项目指南,社科联系统单位申报成功后开展研究;委托方式是由自治区社科联主持或指导,委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社科工作者具体承担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原则上接收由全区社科联系统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区直社科类社会组织、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科研单位社科联和企业社科联等)、区直社科普及基地,特殊情况下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一般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系统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特殊情况下重大项目可由区外社科工作者主持,但须对内蒙古区情及相关领域有深入了解。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主持人须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重点项目的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一般项目的主持人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同等研究能力)。外语专项主持人须为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外语教师。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和承担一项研究项目,并实际负责项目研究,以往年度项目未结项的不能申报;当年获得其他省级以上资助的项目主持人或已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能申报。为体现项目的普惠性,除课题评审结果为“优秀”的项目主持人和特殊委托外,项目主持人不能连续申报。除特殊情况外,不支持项目主持人联合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不按省部级课题对待和管理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在广泛征集社科界专家学者和社科工作者选题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社科联研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外语专项指南另由自治区社科联与上海外教社共同发布。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通知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发布。项目主持人须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于申报截止日前统一提交自治区社科联。
第二十条 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程序包括规范性审核、组织专家初评、复评,必要时增加现场答辩环节。外语专项可视情况决定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审核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依托单位是否为自治区社科联系统单位;2.主持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3.提供的前期研究基础是否真实;4.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申报材料;5.申报选题是否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范围内;6.申报材料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7.项目依托单位是否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立项后 能够开具正规的完税发票(收款人为项目依托单位);8.项目主持人是否在本办法处罚期内;9.项目主持人上年度是否承接本基金项目; 10.项目主持人以往主持本基金项目结项等级是否为优秀;11.是否以相似题目在其它科研平台立项。
第二十三条 专家立项评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申报材料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2.预期成果的应用价值、学术价值;3.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时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出席评审专家半数以上推荐。自治区社科联召开主席办公会议或党组会研究专家评审建议名单,根据项目主持人的前期基础、条件能力、以往参与本基金项目研究的态度、质量以及项目的普惠性等因素,最终确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名单。
第二十五条 立项名单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正式发布立项公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一般在项目立项公告发布后15日内,与自治区社科联签署《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合同书》,并提供正规的完税发票(收款人为项目依托单位)。未按时签订合同、不能提供正规完税发票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签署立项合同后,根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其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分期拨付,一般项目一次性拨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匹配经费。
第二十八条 盟市专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项程序,并向自治区社科联备案,统一提供报备文件、立项合同及正规完税发票。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并通知项目依托单位。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未经自治区社科联批准,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主持人、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期限、成果形式等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须由项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社科联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自治区社科联必要时将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督促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项目主持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主持人须按照项目依托单位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使用经费。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调研报告、专著等,具体形式以项目立项合同为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课题组须向《北疆智库》提供决策咨询稿件,其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至少2篇,一般项目1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 核盖章后报送自治区社科联。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和决策咨询稿件。未经自治区社科联批准不按时完成项目,列入“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诚信失信名单,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与人5 年内不得申报“内蒙古社会科 学基金项目”,并通知项目依托单位。 第三十七条 结项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情形,应限期补齐并改正。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会议评审、网上评审和通讯评审等方式。评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研究成果内容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2.研究成果学术不端检测情况(知网查重率一般不超过25%);3.项目按照立项合同的完成情况;4.高质量智库类项目成果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性、创新性、针对性、操作性;5.是否提交《北疆智库》咨询决策稿件;6.公开发表成果的数量和刊物、出版社;7.是否获得省级领导批示;8.是否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社科联将在专家评审结果基础上研究确定通过结项名单,并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公布。专家评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成果,均须根据专家意见作修改完善,经自治区社科联同意后准予结项;不合格项目修改后再次评审合格的准予结项,仍不合格的作撤项处理。符合结项条件的,发放结项证书。
第四十条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初次结项评审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四十一条 等级优秀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成果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北疆智库》咨询决策稿件获得自治区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目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3.项目研究成果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
第四十二条 等级优秀的一般项目成果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 所有评审专家均推荐为优秀,其中盟市专项需经自治区社科联复核认定。2.获得自治区省级领导或盟市、厅局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3.项目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四十三条 如《北疆智库》咨询决策稿件获得自治区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项目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须注明“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且内容与项目高度契合),经自治区社科联审定后可升级为优秀等级并重新颁发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成果存在明显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撤项处理,情况严重的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通报项目主持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并列入“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诚信失信名单,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与人 5 年内不得申报“内蒙 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在《北疆智库》获得自治区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在后续项目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六条 结项成果为优秀的,项目主持人申报后续课题或自治区社科联需委托项目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第四十七条 研究成果如公开出版发行,免于结项评审,等级根据前述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 项目成果在公开出版、内部刊物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必须注明“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否则不予认可。项目通过结项评审后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时,也应注明“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须与结项报告一并提交。
第四十九条 外语专项由自治区社科联和上海外教社共同组织验收,或委托上海外教社验收。盟市专项的验收工作由盟市社科联组织,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要及时向自治区社科联报送备案,提供结项报备文件、项目结项报告及研究成果。自治区社科联对报备材料进行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资助的依据。
第五十条 依托单位当年结项成果超过一定数量时,可由自治区社科联授权依托单位进行初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