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省部、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 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校长牵头,由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
第七条 科技处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部门,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所做的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决定;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的管理工作、以及与重点实验室对口主管部门的具体联系,做好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实施细则,设立相应的网站并及时更新网页信息,管理制度等材料须报科技处备案,以规范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获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按要求并结合学科建设的发展,做好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费、运行费等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学校将按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套建设资金。实验室应对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制订详细的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装置等物质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进行。大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采购以及基本建设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专职秘书1人,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一般重点实验室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本校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向学术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委员遴选和聘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队伍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规模,同时尽量精简,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客座研究人员主要由国内外专家、访问学者组成。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上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提供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额度为:国家重点实验室50万元;部委、省级重点实验室2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0万元。运行费主要用于:
1.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原则上4/5用于开放基金,1/5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费。
2.开放基金用于科研立项和外聘专家;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行政开支、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等方面。
3.各实验室要制定出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
1.开放基金经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主要资助以下方面:
(1) 开放课题。
(2) 论文发表版面费。
(3) 引进人才、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
(4) 仪器设备维护、少量实验材料费等。
2.实验室确定的开放基金资助方案应报科技处备案后方可启动经费。
3.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日常运行需要参照学校业务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开放基金项目管理
1.各实验室应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编写《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并公开发布,进行课题招标,《申请指南》发布前应报科技处备案。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批准和立项工作。科技处参与项目的评审过程。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3月底之前完成。
3.鼓励引进人才与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联合申报国家级课题等。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和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考评工作。学校职责范围的考评工作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重点实验室应重视考评工作,必须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或统计)报告,按时报送科技处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评估材料和专家实地考察评估的各项准备,确保评估合格以上,力争获得优秀。
第二十五条 凡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缓拨或停拨运行经费。
第二十六条 凡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进事宜,参照上一级有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订。